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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日本进行营业活动,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驻在事务所
设立驻在事务所的目的应为收集、提供业务信息及广告宣传等,而不是以开展贸易活动为目的。如果希望以贸易活动为目的,则需要在日本设立一个支店。除部分行业以外,原则上设立驻在事务所不需要向地方的法务局登记,也不需要向各有关部门报告、申请等。将来如果将驻在事务所变为分店(分公司)时,则需要向各有关部门登记和报告。
2、支店设立
如果一个外国公司持续在日本国内进行贸易交易活动,则需要确定在日本有住处的代表人,向地方法务局进行设立支店或者分公司的登记。代表人可为任何国籍的人。
设立支店是外国企业在日本进行有据点的商业活动的最简单的方法。在确保有支店住所,并确定了支店的代表者的条件下,进行必要事项的登记之后,就可以进行营业活动。
支店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被看作外国企业总公司的一部分的,由外国企业总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由支店的活动而发生的债务债权关系,最终归属于外国企业总公司。另外,可以以支店的名义进行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不动产的租借活动。
支店设立的过程:
(1) 支店设立登记事项的整理
(2) 在法务局进行类似商号调查,业务目的登记的合格性的调查
(3) 支店的设置(设置日期任意选择)
(4) 有关支店设置宣誓供述书的做成
(5) 在日本大使馆领事馆对宣誓供述书进行认证
(6) 向法务局提出支店设置登记申请,并提出公司印章申报
(7) 取得登记事项证明书和公司印章登录证明书(大约在提出登记申请的两周后)
(8) 开设日本银行账户
(9) 向日本银行提出支店设置的申报
所用时间:日本支店登记事项决定后2周左右
3、子公司(日本法人)
外国企业在日本投资设立子公司(日本法人)的情况,按照日本商法的规定,可以选择以设立株式会社或有限会社的形式来立日本的法人。子公司(日本法人)具有和外国的总公司相同的法人资格,是相互独立的法人。所以对于以子公司(日本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发生的债务债权,由根据法律规定的外国企业出资者来承担责任。
子公司设立过程:
(1) 株式会社设立概要的决定
(2) 在法务局进行类似商号调查,业务目的登记的合格性的调查
(3) 株式会社章程的制定
(4) 有关外国总公司的概要的宣誓供述书的外国公证,有关外国总公司代表者的签字的宣誓供述书的公证
(5) 株式会社章程的日本公证
(6) 向银行提出资金保管和发行资金保管证明书的申请
(7) 向银行的特别账户注入资金
(8) 董事,董事长,审计员的选任
(9) 由董事和审计员进行设立手续合法性的调查
(10) 向法务局提出株式会社设立登记申请(株式会社设立日),向法务局申报公司印章
(11) 取得登记事项证明书和印章登录证明书(登记申请之后的两周时间左右)
(12) 开设公司名义的银行账户
(13) 向日本银行提出取得股份的申报
所用时间:日本公司设立概要决定后的两周时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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