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税收中,在原居住地以外注册的公司通常被称为海外离岸公司。由于其在税收、营商环境和外汇管制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国际避税港往往成为海外公司的首选。
以一家中国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离岸公司为例,分析其可能的税收优势。
英属维尔京群岛是一般的国际避税天堂,对海外收入和财产征税,但税负较轻,对外国经营者给予更多税收优惠。这样,如果中国公司在该地区注册成立关联公司,就可以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式将部分应税利润转移给该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中国公司在该地区注册的公司种类很多,但以下三种类型更常见:
1、成立各类档案公司,虚构经营活动。
例如,一家中国公司在BVI开设了一家贸易子公司,然后以较低的价格将其产品出售给该子公司,然后该子公司以正常价格将产品转售给另一家买方。事实上,货物是直接从中国公司运往买方的。
相反,当中国公司需要从另一个国家购买商品时,他们也可以通过子公司以正常价格从另一个国家购买商品,并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中国公司,而商品则直接从卖方运输给中国公司。
在这里,子公司只是从事一种纯粹虚构的业务,但通过这种方式,将原本来自中国的收入转移到避税地,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虚构的专利特定公司。
比如一家中国公司要把某项专有技术转让给F国的一家公司,规定F国的公司每年要向中国公司支付100万美元的专利费。鉴于F国的预扣所得税税率为20%,按照正常情况,中国公司的实际税后收入为每年80万美元。但是,如果中国公司在BVI成立专利特定公司,假设公司所在国家与F国有税收协议,规定适用于对方的预扣所得税税率为5%,则中国公司可以将相关的专利权转让给公司。这样,中国公司每年可以获得95万美元的税后收入,这使得中国公司在预扣所得税方面节省了15万美元。
此外,根据一般国际惯例,总公司与境外常设机构之间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税前支付,以防止这些费用在它们之间转移,达到避税的目的。
不过,如果中国公司通过专利特定公司向其海外常设机构提供相关的专利权,就可以规避国际惯例或各国税法的约束,海外常设机构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税前支付,从而减轻利益集团的整体税负。
3.虚假金融机构避税。
由于在避税地设立的金融机构一般不受地方政府监管,因此在避税地设立金融机构可以帮助高税收地的应税收入通过这些金融机构或信托投资方式流入避税地。
比如中国公司可以在BVI成立信托公司,信托一些机器设备、证券等。并通过合同或契约使受托人按照公司的意志行事。这样,收入和财产与所有者分离,信托财产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收入挂在信托机构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