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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VI设立公司能避税吗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9-03-11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离岸公司注册大军之中,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利用离岸公司成立外商投资公司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离岸公司如果不在当地经营,一般都是免税的。但是,根据中国与BVI政府签署的TIEA以及国家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BVI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中国的居民企业。这个时候就需要按照规定纳税。

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纳税人的原则,实际管理地在中国的上市红筹公司和在开曼、维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地成立的离岸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企业。”其中,所谓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据统计全球70多万家离岸公司,有50多万家在BVI,而在BVI注册的离岸公司中又有20多万家与中国有关,因此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实现避税等目的不再是个别的现象

什么是“离岸公司”?

近年来我国第一大外商投资来源地不是美国,也不是香港,而是一个不为人所知的加勒比海岛国英属维京群岛(BVI)。其实近年来通过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注册所谓的“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回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了不少内地企业间公开的秘密。

离岸公司,简单的讲就是注册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的公司,离岸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一般也不是注册地的居民。世界上著名的离岸公司的注册地有英属维京群岛 (BVI)、开曼群岛、文莱、塞舌尔、尼维斯、萨摩亚、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等,它们几乎都有共同的特点:注册手续简便、对资本流动几乎没有限制、对不是在注册地进行的经营活动几乎不征收任何税、安全保密性好。内地企业在上述离岸地设立离岸公司,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在美国、香港或新加坡等地上市; 设立控股公司,进行资本运作;进行税收筹划等。

公司注册地的选择 

世界上存在众多可供离岸公司选择的注册地,比如说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加勒比海岛国,此外还有象香港、英国、塞舌尔、美国、新加坡等,因此注册离岸公司的首要问题是解决在何处注册的问题。由于开曼、英属维京群岛对中国人更熟悉、并且法律更完善等问题上,因此对中国大陆企业而言,如果该企业没有在海外上市的计划,英属维京群岛(BVI)不失为是一个理想的注册地。

其实中国国内不少大型上市企业的上市过程中离岸公司起到了关键作用,不管其最初的目的如何,离岸公司的设立在客观上为这些上市公司进行税收策划提供了方便。本文通过对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来说明离岸公司与税收的关系。 

离岸公司能避税吗?怎么利用离岸公司规避税收?

我们首先假定中国的一家以对外出口为主营业务的国内企业A,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股东(股东甲和股东乙)。如果该公司选择设立在国内,则在税务方面该企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需要交纳34%的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先缴后退的问题,在当前出口退税存在严重拖延的形势下,必然挤占企业的大量资金。

现在我们假定该企业的股东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完成它的经营活动,来看一下上述情况有哪些变化。就设立离岸公司而言,可以采用由股东甲和股东乙共同设立一个离岸公司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分别由股东甲和股东乙设立两个不同的离岸公司的方法,出于税收的考虑后一种方法更好一些。

首先,由股东甲和股东乙分别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一个国际商业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B和公司C),由于英属维京群岛的国际商业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一人公司, 所以上述设立过程没有任何问题。其次B公司和C公司转回国内投资,和国内已设立的A公司成立中外合资企业D。现在我们看一下如果该中外合资企业代替内资 企业A从事出口业务,首先由于企业D是中外合资企业,其自营进出口权的获得远较一般内资企业要容易。并且就税收而言存在以下变化:

首先,所得税负担大大降低。尽管我国对中外合资企业的所得税的规定较为复杂,但存在种种减免税措施,特别是对于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更是如此。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向股东借款将该借款作为投资总额的一部分,并在借款合同中规定极高的利息从而达到快速收回投资和规避税收的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通过类似于转让定价的形式来实现避税的目的,以上述D公司为例,假定D公司所出口货物的最终买方是美国的企业,D公司的最终控制者甲和乙可以通过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一家专为实施上述避税目的的公司E,然后先由D公司和E公司签订货物出口合同,再由E公司和最终买方美国企业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美国企业。

在D公司和E公司签订的货物进出口合同中将货物的价格定的极低,从而使D公司的帐面利润很小甚至是亏损,而在E公司和最终买方美国企业的买卖合同中E公司按正常的价格卖给美方。由于E公司的设立地英属维京群岛对上述交易产生的利润不征收任何所得税,因此通过上述交易,D公司的最终控制者甲和乙将利润从国内转移到国外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不是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从而D公司规避了对其资金的大量挤占。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主要从事外贸出口的企业是如何通过设立离岸公司的方式来达到避税的目的的。但应当指出的是利用离岸公司来进行税收策划从更高的道德标准看是一种不恰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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