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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和普通公司的区别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5-08-07

从商事组织法的角度看,离岸公司与普通公司并无实质区别。两者都具有营业能力的商事主题,具有所有商事主体所必须的一切资本与组织架构,能开展营业活动。但离岸公司作为在特定地点依据特定法律规范和特殊目的而成立的公司类型,决定了其与普通公司有着较大的差异。在BVI群岛注册公司,依据其《普通公司法》成立的就是普通公司,该类公司一般被称为居民公司,可以在岛内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而依据《国际公司商务法》成立的就是离岸公司,其一般由非居民成立,而且只能在岛外开展业务。

下面对离岸公司和普通公司进行简单的比较,所选定的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成立的公司。

普通公司的注册地是中国大陆地区,其成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就一般而言,其在中国注册也在中国境内进行营业活动,因此并不具有前述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分离的基本特征。不仅如此,普通公司于离岸公司还具有性质、经营等方面的根本差异。

两者在身份性质上也存在根本差异,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对法人国籍的确定采用注册等级主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有中国法人国籍,而外国法人则以其注册登记地国为国籍国。

除了在一些投资领域和持股比例的限制,离岸公司进入中国时具有优越的外资身份而享有一系列内资企业所不享有的特权和优惠。由于中国大陆市场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的现实差距,离岸公司在企业形象,产品的公众认可度,国际融资等方面均具有相当的优势。这也正是中国商务实践中,诸多中资背景的中国公司或个人仍不惜绕道万里注册离岸公司而取得一个外资身份的奥妙所在。

再者,中国政府对中资公司具有完全的管辖权,对中国公司的任何征收、限制、没收都不会产生国际责任,而离岸公司却可受到相应的国际保护和国籍国的外交保护以及适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除外资投资者对可能发生政治风险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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