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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摩亚特别目的国际公司法2012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2-07-25
  法案就特别目的国际公司(SPIC)的成立,注册萨摩亚公司及管理制定条文;及就相关用途已于2012年3月13日获萨摩亚国家元首批准。这项立法旨在制定全新的混合公司模式, 提供一种公司形式,能同时被普通法和民法的事法管辖区认可,从而解决把基金会民法概念的好处引入普通法环境的困难。一些主要特点是:
 
  ● 以国际公司相同的方法成立,并由董事会运作。
 
  ● 由持牌受托人公司签署特别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后成立才生效。
 
  ● 监管环境要求由特别目的国际公司注册处处长办公室制定。
 
  ● 公司名称部分及其结尾必须包括“特别目的国际公司” 或其缩写, 或“基金会”或其缩写的 字样。
 
  ● 创办权利书“FRC”必须在注册后由注册该SPIC的受托公司尽快发出, 并由常驻董事签署及存放在受托公司的办事处内, 及包含FRC相关法案附表2表格B上的条款。
 
  ● 此类公司只可以慈善为最终目的而设立,及永远因该目的而被管理,使致最终执法权归律政司所属。
 
  ● 此类公司必须有一位常驻秘书或注册代理人,常驻董事或注册办事处由在萨摩亚的持牌受托公司提供,及其法定文件必须存放在萨摩亚受托公司的办事处内。
 
  ● 在公司成立后每一年度董事需呈交FRC持有人该公司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及公司损益帐。审计员必须根据该法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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