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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业务介绍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2-03-26

自19世纪末从美国开始出现离岸法律制度到1927年世界首部具有离岸特征的公司法在巴拿马颁布实施及1984年英国属地维尔京群岛通过世界上首部离岸公司法即国际商业公司法(2004年改为商业公司法)至今,离岸公司这种特殊的商业组织形式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财产保护、国际税务计划和其他形式的商业运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被专业界称为国际经济发展的润滑剂。一百多年来,已有包括巴拿马、美国、英国、荷兰、西班牙、巴哈马、塞舌尔、萨摩亚、马来西亚、阿联酋、毛里求斯和塞浦路斯等在内的几十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离岸公司立法。至2008年12月,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BVI公司)已注册公司超过85万家。

自20世纪50年代起,中国企业在拓展国际发展空间的过程中早已开始利用离岸中心进行商业运作,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中远集团。截至2008年中远在巴拿马注册单船公司悬挂巴拿马旗帜的远洋货轮超过150艘。除中远,还有中石化、中石油、中粮、中化、中国联通和华晨汽车等上百家中国企业利用离岸公司在中国境外上市融资、投资及其他商务运作。中国政府提出的企业“走出去”战略规划使更多企业需找国际发展的空间,为了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指定战略规划、规避风险和降低国际运作成本,离岸运作成为中国企业必须考虑的方式,离岸业务也因此成为中国企业跨国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离岸业务被广泛使用,但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缺乏应有的研究和总结。由此产生了两个极端看法,一般看法认为离岸公司在国际投资、贸易和财产保护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某些投资目的地或某些限制性投资领域,如果没有离岸公司投资则无法进行。如果没有离岸公司,投资者也不会积极投资,因为投资者身份、投资意图、投资计划在没有任何保护或者规避的情况下会暴露无遗。另一种看法则认为,注册离岸公司被利用作为不公平竞争的工具,认为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相关领域内的立法是国际间不公平财政政策产生的根源,造成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税收流向这些国家。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自1996年开始对离岸中心施加压力,要求他们放弃公平税收竞争的政策,当年经合组织列出了不公平有害税收竞争的35个国家和地区的黑名单。十年后的今天,经合组织在各国压力下只好将黑名单商定国减少到三个,这说明反有害税收竞争行动并不成功。这种仅代表某些国家利益的强权式合作模式被人唾弃。在经合组织的成员中,瑞士、卢森堡和塞浦路斯等国是全球著名的离岸中心,也是经合组织所说的避税港。这是造成有害税收竞争的主要原因。税收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税率如何制定完全取决于当事国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的需要,他国无权干涉。有些不了解离岸金融中心的专家牵强附会的把洗钱犯罪和离岸金融中心联系是没有根据的,国际洗钱犯罪活动大部分都发生在经合组织成语国的发达国家,如果说避税港是国际洗钱的乐土,那么帮助洗钱的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和专业机构主要来自于经合组织成员国,为什么这些国家不将不法之徒绳之于法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越来越不平衡,既会造成富国也会产生穷国,因此,如何有效的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国际合作将是各国政府与经合组织的首要任务。单纯靠压倒、限制、逼迫和其他强制手段是不能达到合作的目的的。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带来世界经济的萧条和倒退,各国将加强税收征管,避税港被推到风口浪尖,但是出于各国经济和社会不同情况的考虑,各国界定避税港的标准差别很大,被列入避税港的国家必然会采取报复手段,这就增加了各国跨国税收和做的难度,造成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给世界经济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离岸业务是律师、银行、会计师和信托等专业执业者对同离岸金融中心相关的跨国、跨境法律,投资,贸易和银行服务的习惯所称,其特点是行为主体在某些条件下改变了应适用的法律,以达到适合其自身运作的最有利目的。离岸业务离不开离岸地。离岸地是业界对离岸中心的惯称,其特点是以特别法对公司、信托、私人基金、投资、税收、银行、财产和侵权进行规范。离岸地也被认为离岸中心或离岸司法管辖地,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塞舌尔、开曼和巴哈马等。有些离岸中心也是离岸金融中心,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和杰西。离岸地不一定是金融中心或国际金融中心。国际金融中心是指在高度自由化和国际化金融管理体制和优惠的税收制度下,以自由兑换货币为工具,由非居民参与进行的资金融通的国家和地区。分为内外混合型,以伦敦和香港为代表;内外分离型,以纽约、东京和新加坡为代表;避税港型,以巴哈马、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为代表。离岸金融中心不但具备国际金融中心的条件,即国际化金融管理体制、高度经济自由化、非居民参与的资金融通,还需要在商业信息保密、商业组织登记和管理、国际协定和国际义务履行方面有特别立法并且完全免除税赋。

离岸业务与离岸公司紧密相连。在大部分离岸公司法管辖地,法律禁止在当地注册的公司与当地具居民交易或称在岸交易或拥有不动产。公司因此离岸交易,这种离岸交易的收入源泉为公司注册地之外,所以几乎所有的离岸司法管辖地实行属地主义税收政策,对于源于境外的收入免税。具体讲,对离岸公司免征直接税,即个人和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继承税和财产赠予税和印花税等,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不与第三国和地区签署避税双重征税协议,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哈马、巴拿马、贝利兹和开曼等;香港和英国不是离岸中心,因为他们仍然征收所得税和其他税赋,同时他们与第三国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但是,由于自由的金融政策和优惠的税率并允许非居民参与竞选资金融通,他们仍是离岸金融中心。

金百利通过以上介绍让大家更能清晰地了解离岸业务和所涉及的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政策、信托和私人基金的基本原理,投资贸易、税收及征管、会计和审计、公司设立、香港律师公证和管理及相关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可联系金百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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