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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身份资格、投资者、婚姻公证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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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置业,结婚是需要对一些文件进行公证的,公证的主要程序:提交的公证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机构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台湾同胞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一、办理涉台婚姻登记的相应部门

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到相应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根据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的不同身份,需要到不同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婚姻登记。

1、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可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2、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可在大陆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申请办理。

二、结婚双方当事人资格的认定

根据此《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与大陆居民结婚的,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台湾一方当事人应提供以下4种证明文件:

1、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加注“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大陆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3、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4、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台湾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是指其无配偶的证明文件,包括未婚、离异、或配偶已经死亡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必须经由台湾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并由大陆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大陆一方当事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验证通过后,方具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效力。

大陆一方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相关事项,提供以下4种证明文件: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其中,“婚姻状况证明”是由大陆一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其无配偶的证明文件。此文件不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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