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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大陆联系日益密切,文书相互使用须知!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9-03-11

 

 

 

 

香港“委托公证人”的由来:

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制度差异决定了香港与内地公证书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在1981年之前,香港居民如果要回内地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只能通过一些内地驻港机构(如华润公司、中国旅行社等)和香港当地的一些社团组识(如中华总商会、港九工会联合会等)办理相关的证明文件。

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香港与内地往来日益密切,其中很多涉及民事法律事务需及时解决,以便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中国司法部就委托香港一些法律界人士为香港同胞出具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务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后来这些律师就成为了“委托公证人”。

 

香港发往内地办理相关事宜需使用的文书,必须办理“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中国委托公证人是由中国司法部在香港众多律师中,经过申请考试,严格挑选出的几百名律师,任命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香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手续,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

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另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中国委托公证人的服务范围:

 

(1)公司类文件 : 注册证书、法人资格、协议书、合同书、授权书认证、声明书、证明书、委派书、商标证书、资产证明、资信证明、董事信息、股东信息、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公司更名文件、发票、原产地证、报关单、产品证书、产品介绍及其他公司文件等。

(2)个人类文件 : 结婚证认证、出生证认证、离婚书认证、领养、寄养、亲属关系、死亡证明、工作经历、授权书认证、声明书、绿卡认证、护照认证、邀请函、单身证明、判决书、遗嘱、犯罪记录、房产证、成绩单、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医学证明等。

(3)第三方机构类文件 : 政府网站宣传内容、警署信件、海关报告、政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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