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属于外资企业,在大陆经营享受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在香港当地进行的进出口贸易,可以申请离岸豁免。
一、香港公司在大陆经营的优惠政策
1、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3、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4、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香港公司在税务上的优惠政策
1、可全数扣除支出如娱乐费,车费和旅游费。
2、董事及其配偶之薪金可作为支出扣除。
3、以有限公司营业,海外来源之营利是无需缴付利得税。
4、利得税的税率是 16.5% (扣除全部经营费用,纯利润),几乎是全球最低。
5、可全数扣除支出如楼宇和汽车之分期供款利息,及可享有固定资产之折旧免税额。
6、移民海外人仕,如美国和加拿大,利用有限公司可避免缴纳香港及外国双重税。
7、投资中国经商人仕,利用有限公司签订中外合资协议,海外之营利可豁免香港之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