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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岸基金利得税豁免范围扩大至私募股权基金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9-03-04

  近日,香港税务局发布《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1号》,将离岸基金的利得税豁免范围扩大至私募股权基金。

  根据去年7月颁布的香港税法立法修正案,将税务豁免的范围扩大至包括合乎条件的海外私人公司。

  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机构为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有限合伙企业的统一管理及控制权位于香港之外,那么这项私募股权基金被视为香港非税收居民。但是,普通合伙人在香港居住并不会导致私募股权基金统一管理和控制权位于香港的结论。私募股权基金的所属地是其普通合伙人行使管理控制权的地方,尽管其实际业务操作可能发生在其他地方。

  为防止本地企业滥用政策,通过离岸基金结构将应税收入转化为非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基金投资公司应该是一个海外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而且不得持有任何香港房产或在香港开展业务。

  此外,现行公认条款规定,居民个人持有免税的私募股权基金实益权益30%或以上的,将被视为就基金在香港赚得利润的衍生应课税利润,也同样适用于境外私募股权基金。

  预计,由于免税,更多的境外私募基金经理将由于此变动建立或扩大在香港的业务,从而产生更多的需求,例如,地方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

  香港税务局也发布了修订后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3号,增加了相对于以前的境外基金税收减免释义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利得税豁免指引。对于离岸基金税收突破以往的解释在豁免利得税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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