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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要求申报的内容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3-06-05
      关联申报要求申报的内容是由《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规定,所以在介绍关联申报之前有必要先说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 2 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离岸公司、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关联申报要求申报的内容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 9 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09 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51 条所称关联关系,要求申报的内容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的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成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殊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者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第 1 条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责任编辑VS版权所有:香港金百利  2013-06-05(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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