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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对股东大会的要求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3-05-30
      前言:由于不同离岸地区法律有所不同,所以各国或各地区的离岸公司对股东周年大会和特别会议的规定也是不同的,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如百慕大公司;而有些国家或地区则不是必须的,召开与否由董事决定,如BVI公司和开曼公司等。
      一般来讲离岸公司股东会议的召开有如下几点要求:
      1、董事认为必须或有需要时召开股东大会和特别会议;
      2、由董事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地点可以不在公司注册所在地;
      3、超过50%有投票权的股东提出书面要求,董事必须召开股东会议;
      4、必须在不少于大会召开的7天前发出通知书——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书必须注明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会议的主要内容;
      5、通知书发给股东名册上记录为有权投票的记名股份持有人,或者无记名股份的股东所登记的代理人或授权人。
      责任编辑VS版权所有:香港金百利  2013-05-30  (欢迎转载,请注明文章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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