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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离岸公司在国内的经营模式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2-09-11
 香港公司,离岸公司在国内的经营模式主要有四种,他们的差别主要是适合人员有所不同,需要的前置条件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适合人员:SOHO、外贸个人、出口企业、贸易公司、国外投资者。这类人注册香港公司用来操作于国际贸易,在国内有公司,需要进口或是出口商品,用香港公司转移贸易价,从而进行合理的避税。这种香港公司不需要在国内有实地的办公地址和办公人员,只是用来签属协议。这一类是目前最常见的。
 
  以下几项需要办理相关公证,律师公证,银行资信证明,大使馆公证……
 
  第二种:适合人员:国外公司、国外品牌代理、驻华业务部、驻华宣传部。用于品牌扩张,就是成立代表处,成立代表处虽然对母公司股东国籍没有要求,但代表处只能用于联络、宣传,不能用于经营,也就是说,只能花钱,而不能有收入。所谓的大陆经营也不过是联络一些客户或供货商的话,那么完全没有必要在国内进行注册,充其量注册一个办事处就可以了!这是最为省事也最节省开支的一种办法。在国内完也合作谈判,在境外签定合约。
 
  第三种:适合人员:投资商。有些项目直接投资渠道可能被封锁,如果以外商投资形式出现,效果完全不一样。香港公司在国内注册属于回国投资,需要到外经贸委进行立项审批,注册资金的外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而且要求以外汇形式从境外(离岸账户亦可)打入进行验资,之后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最后是办理税务登记。当然某些行业是需要政府部门特别审批申请的,那就还需要进行额外的工作了。
 
  第四种:适合人员:国内企业,社会团体……等。国内已有一家企业,用离岸公司给国内的企业进行授权,由国内公司全权代理香港公司在内地的业务,这种方式多用于客户是借助香港公司的名称,因为在国内注册公司是有很多字眼上面的限制的,(如集团,控股,国际,股份……等)而香港公司对名称没有限制,可以以协会、中心、研究会……结尾都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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