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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针对离岸公司避税的相应对策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2-08-06
   对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国内企业选择14由港注册投资对我国经济最大的损害就是避 税问题,为此,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对策(这部分资料来源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 息部2007年7月的调研报告《英W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萨摩亚群岛投资环境调研》)。
 
  (1)利用好内资,优化内资投资环境。在继续吸引外资的同时,更加注重利用内资,促 进内资的有效流动。对于中西部、东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如何不断优化内资的投资环 境,让内资能够享受到和外资一样的优惠待遇,更多地吸引和利用内资,将是目前和今后相 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各级政府需要着重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2)两税合并。在2007年3月闭幕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新的企业所得税 法以A?票通过。根据该法?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将统一为25%,外资企业单 独享受的税前扣除优惠、生产性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优惠等也将与 内资企业统一。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id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 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 得税法对“居民纳税人”的身份作了重新定义?根据新增的居民纳税人的原则,实际管理地在 中国的卜。市红筹公司和在开兹、维京群岛和百藤大等地成立的离岸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中 国居民纳税人。
 
  (3)加强对并购的监管。2006年8月8日,商务部等六部委以“2006年第10号令”联 合公布了《关于外M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令),对外资并购和屮N企业境 外上市确立了比较全面并且易于操作的制度和审批程序,具有有效规制和积极支持双重功 效。对于外资并购。10号令明确规定了包含特殊目的公司在内的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 以Jt?在境内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 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4)加强对设立境外公司的监管。2005年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发文:屮W内地居 民到境外设立公司耍报批各地外管局,涉及境外公司并购境内企业资产以及股权置换等还 要到商务部、发改委和外管W报批。2006年,外汇管理局等四部委联合发文,加强对到中国 投资的外商身份真实性的监管,外商登记审批环节要出具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加强境外税收管理。W家税务总W(简称国税总《)发布了《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 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T.作的意见》,表示将规范和加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觅 点监控在英厉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萨摩亚群岛等避税港进行投资的中国企 业。一方面,国税总局将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申报。我_境外投资企业取得的境外营业利 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及其他所得,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准确反映;企业应 在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寸,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投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 财会制度和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所在同公证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另一方面,国税总W将 加强境外所得的税务检查。针对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各地应规范境 外所得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操作程序,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加大对境 外投资企、丨k的反避税力度,重点审计K来源于避税港及境外受控子公司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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