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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股票问题《一》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2-06-20
  一、离岸公司未发行的股份由谁处置
 
  在授权资本制度下,公司章程通常规定未发行股份不论是原始股份资本或是溢价后股份资本的部分均由董事处置。董事可在任何时候以不少于股份面值或根据任何董事所定条件或条款出售、分配优先购买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
 
  二、股票遗失是否可以补领
 
  1 如股票受损坏或遗失,股东可以补领;但需要提交被损坏的股票或遗失股票的证明;
  2 董事有理由要求股东签署保障承诺;
  3 接收股票的股东必须保障本公司及其员工免其因股票落于任何人手中,因不法或诈骗使用或申言所引致之损失或赔偿。
 
  三、离岸公司是否可以赎回股份
 
  可以。如果法律和章程没有限制,公司可发行可赎回股份或由董事在发行股份前或在发行股份的同时确定公司优先赎回这些股份的条件及方式。董事可以高于面值的价值赎回股份。
 
  四、离岸公司股份附加权利的变更有何条件
 
  除非该类股份之发行条件另有规定,不同类别的股份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少于51%之持有人及受影响的其他各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少于51%之持有人的书面同意可更改股份所附带之权利。除该类股份之发行条件另有明确注明外,赋予优先权或其他权利的任何类别股份的股东权利,将不会因同一类同等新股发行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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