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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上市重组架构的案例分析~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9-04-10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到境外上市,而境内公司直接境外上市的方式主要有红筹上市和买壳上市两种。

 

 

在境外直接上市发行H股、N股或S股,其重组基本限于境内,要求拟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重组达到突出主营业务、避免关联交易、化解公司股东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效果,这事实上与境内上市的重组过程没有实质区别。

 

 

另外,也有拟间接在海外上市的境内企业通过境内 、外所控制公司共同进行架构重组,将其资产或收益转移到境外,以符合境外上市的要求。

 

 

(1)红筹上市

 

红筹上市即持有中国境内资产权益的境外法人申请在海外证券市场上市。

 

一般来说,境内拟上市资产实际控制人都会通过境外投资的方式,设立两层或三层境外SPV。例如在BVI设立控股公司,然后在开曼或百慕大设立拟上市公司,之后通过香港的SPV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拟上市资产,最终以开曼或百慕大设立的SPV申请上市融资,所得资金通过外商直接投资FDI)或外债的渠道回流国内用于企业发展。

 

在最终上市前,有些企业还会进行多轮Pre-IPO的私募融资,为这些原有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更多的退出机会。但是,原有基金往往倾向于保留一定比例的股权待企业上市,以便获得更大的收益。

 

 

 

(2)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国内企业通过将境内的资产注入到境外上市公司中,以取得境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一种间接上市方式。

 

首先,由境内拟上市资产实际控制人与境外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买壳协商与谈判,在确定买壳方案后,由境内拟上市资产实际控制人,通过境外投资设立的SPV收购境内拟上市资产,将拟上市资产权益转移到境外有利于下一步重组计划的开展。

 

然后,由壳公司反向并购持有境内拟上市资产权益SPV,实现境内资产境外上市。反向并购的方式主要是换股,由SPVl以其持有的SPV2的股权,为对价购买上市公司向SPVI定向增发的股份,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

 

最后,上市公司通过配股等方式完成再融资的,融资款可通过增资境内WFOE的方式回流。购买壳公司,尤其是在收购壳公司的过程中,容易触发要约收购的机制,所以买壳时往往通过期权安排来规避要约收购。

 

 

 

同时,根据香港2004年3月31日修订施行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等行为构成重大收购事项的,需要作为新上市处理,所注入的资产必须符合上市规则中对IPO的要求。因此,通过买壳进行上市的成本是相当高的,因为买壳相对IPO来讲所需时间较短且所需审批程序较少,但需要支付比较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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