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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美国加利福尼亚公司须知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4-03-24

 () 外国或外州公司须先向加州州务卿办公室 (Secretary of State's Office) 办理代理人及营业住所之登记。此外,外国公司尚须提出其国家政府机构所出具的「营业良好证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州务卿办公室通常在二、三周内即会批准。

须缴交申请费及每年缴纳最低营业权税 (Franchise Tax)

 ()加州就业发展局 (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负责提供与就业有关的信息,协助雇主招聘合格员工。按加州所得税法及失业保险条例之规定,每一公司均须向就业发展局办理登记。

 ()在加州开设办事处之程序如下:

 (1) 向州务卿办公室 (SECRETARY OF STATE'S OFFICE) 申请设立许可:

依据其它州或国家法律及规例设立之公司,须向州务卿申请外国公司之声明及指定表(STATEMENT AND DESIGNATION BY FOREIGN CORPORATION),并确认该公司在加州之代表人及主要办事处地点。

外国公司须提出其表现良好证书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以表示此公司在其国家有良好表现,此证书须向所在国的有关单位取得,并以英文表达。在收到外国公司的声明及指定表格以后,州务卿办公室约需六至八周时间核发资格符合证书(CERTIFICATE OF QUALIFICATION)

外国公司每年须提出外国公司声明(STATEMENT BY FOREIGN CORPORATION),并缴付三五美元之申请费及至少八百美元之特权税至州务卿办公室,获准设立之外国公司须逐年报税,因加州税法复杂且执行严格,故于准备申报税款时,应寻求详细明确之协助。

 (2)申请公司名称:公司应于成立前向州务卿办事处询问并肯定该名称之可行性,若该名称与其它已登记名称重复时,应注册为假定商务名称。假定商务名称声明(FICTITIONS BUSINESS NAME STATEMENT)须交给注册申请人主要商务所在郡之办事员,另注册申请人须在卅天内将该声明刊登于郡内通行之报纸,每周刊登乙次,连续刊登四星期,并提出刊登具结书(AFFIDAVIT)予郡办事员。

 (3)申请地方执照与营业许可(FILING FOR LOCAL LICENCES AND PERMITS):在各郡及城市个别地区开办商务需有执照,建筑物的使用亦需执照。商务执照费用因地区而异,可能统一收费(FLAT RATE )或根据营业值之百分比及各种因素组合而定,另公司亦须缴纳动产税并向郡的税务机构注册。

 (4)申请商标或服务标志:公司须向州务卿办公室申请注册其商标及服务标志,递呈商标及服务标志注册表(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 AND SERVICE MARK)。有关此方面之规则甚为复杂,须特别加以注意。

 (5)申报加州交易及使用税(FILING FOR CALIFORNIA SALES AND USE TAX):依据交易及使用税法,每一有形动产的销售,须向加州平等委员会申请销售商许可证。若动产拥有权及所在地变更时则须重行申请,申请销售商许可证须填报申请单(APPLICATION FOR A SELLER'S PERMIT AND REGISTRATION AS A RETAILER),并附缴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声明(STATEMENT OF FINANCIAL CONDITION),通过平等委员会之审核后,将发给许可证以张贴于每一商业营运处所。

 (6)加州就业发展局之简介:加州就业发展局(CALIFORNIA 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负责提供与就业有关之信息,帮助雇主觅得合格合适的员工。按加州所得税法及失业保险条例,每一公司均须向就业发展局登记,该局并提供有关税额扣缴、保险、分担金等广泛信息。

 (7) 申请美国签证:所有外国投资者须向美国驻外使领馆申请适当之签证,签证种类计分为四类:

暂时商务观光签证(B-1)(TEMPORARY VISITOR FOR BUSINESS)此为最易获得签发的签证,适用于短期来美处理商务之人士,有效期间长短视持有签证人士的国家与美国之互惠关系而定,通常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停留时间。

条约商人与条约投资人签证(E-1/E-2) (TREATY TRADER AND TREATY INVESTOR)。该外国人须为条约签订国的公民,并为受雇人员,职位亦须为管理、执行阶层或特定专业知识领域。

美国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证 (L-1) (INTRA-COMPANY TRANSFER)。此类签证为发给跨国公司的美国分公司受雇人员的入境美国以继续为同一公司服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签证。

1990年通过之移民条例规定移民局(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可给予投资者,永久居留身份。但要件为最低投资额为100万美元,且在新企业中至少提供美国人士十员工作名额;在乡村或经济较不发达之地域投资,最低投资额可为五十万美元。另投资者须于两年内建立其投资本身的经营持续性,才可保持其永久居留权。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租税

加州税制分由州及郡各不同层级政府单位主管及征收,主要之租税包括: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

税率介于1%9.3% 

公司所得税及营业权税(Corporate Income Franchise Tax ) 

营业权税是每年应税所得之8.84%,但最低税额为800美元。 

销售税及使用税(Sales Tax and Use Tax)

目前加州之销售税额为7.25%,但因为各地方政府亦得附征销售税,故实际之税额在7.25%8.25%之间。在加州之企业若所使用之有形流动资产并未缴交销售税,则须缴纳使用税,例如购自外州之资产或存货。 

地方财产税(Local Property Tax)

随各地方而不同,全州平均税率约为公告地价的1.1% 

失业保险税(Unemployment Insurance Tax) 

每一受雇劳工每年薪资7,000美元之3.4% 

伤残保险(受雇劳工负担)费率为薪资$31,7670.8%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奖励投资措施

 ()投资抵减:在加州投资的公司于购买或租赁制造设备时,得享有6%的制造商投资抵减(Manufacturers' Investment Credit);高科技公司设置特殊用途的建筑物时,亦可以享有同样待遇。当年度不抵减数额得在未来八年内之应缴税额中抵减。新公司在营运前三年亦得选择于购置制造性资产时,减免5%的销售税。商用飞机零件及维修毋需缴交销售税。

 ()研究发明抵减:研究发明工作必须在加州境内进行,且不包括商业产品之外观改善设计。厂商自行研究开发可享有11%的税赋抵减,委托其它公司研究发明的费用则可享有24%的抵减。

 ()制造性财产税退回(Economic Revitalization Manufacturing Property Tax Rebate):当公司的资本财直接投入制造活动而且符合「创造十个全职性制造业工作,每小时薪资在十美元以上」时,加州财产税法允许地方政府,退回该资本的财产税。

 () 投资损失冲销:新设企业之投资损失最高可在八年内100%冲销。原有企业之投资损失最高可在五年内冲销50%

 () 企业区 (Enterprise Zones):区内之公司得享有较佳的租税抵减待遇,诸如:赋税抵减可高达二千万美元;每雇用一名员工得抵减23,400美元;投资损失最高可在十五年内冲销;在争取州政府合约时享有优惠。其它为因应军事基地关闭及1992年暴乱而特别设立的LAMBRA 区,LARZ 区的计划,在区内设厂亦享有同样的待遇。

 () 幼儿设施抵减:雇主为员工所设立的托儿所的设备亦可享有30%的抵减(每年最高五万美元)

  () 为鼓励企业在加州投资:加州已于199710月通过法令,自1998/1999年 会计年度起,投资一亿五千万美元以上之高科技公司,可与地方政府协商减免每年此一亿五千万美元之财产税,期间长达十五年。减免期间过后,地方政府将向该公司征收「社区服务税」(Community Service Fee),金额约为投资抵减之25%,最高金额每年不超过约二百万美元。申请此项奖励措施之公司必须符合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SIC)所设立之条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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