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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对赌协议,国外投资常见模式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3-12-16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对赌协议,为规避风险,对赌协议普遍采用离岸公司的方式设立。离岸公司与离岸法域相关。为鼓励贸易、增进投资,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等以法律方式开辟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非本国人士或法人在这些经济区域内成立公司,并在其领土之外的地区经营运作。这些区域被国际投资界称为离岸法域。离岸公司指的就是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离岸公司的法律特征有:(1)离岸公司必须在特定的离岸法域成立,这是离岸公司的地域因素;(2)离岸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离岸法域之外的投资者的投资,或者说离岸公司的投资者或设立人具有非当地性;(3)离岸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据必须是离岸法域专门的离岸公司法规范,这是离岸公司的法律因素。比如,在维尔京,其为《维尔京国际商务公司法》,在开曼,其为《开曼群岛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规范;(4)离岸公司不得在离岸法域内经营,或者说离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经营的公司。这是离岸公司的运营因素。
 
中国国内法的法律框架下,法人国籍的确定采用注册登记主义。具有中国国籍的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而外国法人则以其注册登记地国为国籍国。对赌协议的双方设立离岸公司后,离岸公司的注册和设立地是离岸法域,因而,其据以设立和运作的准据法是离岸法域的离岸公司法,据以运作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是离岸法域法律制度。设立离岸公司的目的是避税和境外融资,同时规避了对赌协议的实施风险,使投融资双方享有相对自由的适用法律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本国法律。离岸法域多属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比较适合私募股权投资有效运行的。例如英美法系中筹资灵活的授权资本制度、可转换优先股等法律制度。此外,离岸法域与英、美等国法律体系的同一性,也便于离岸公司在香港、美国等资本市场IPO上市,当融资企业业绩不达标、创业失败时,私募股权资本能以并购等方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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