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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离岸金融公司的起源和特点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6-05-30

离岸金融的起源和由来:

离岸金融业的来源资金主要是出于避税的目的,而此项业务的提供地主要是一些资源匮乏的发展中的微小型国家,他们通常旅游资源丰富,基础设施及旅游配套的设施相对比较完善,如电讯、银行等行业比较发达。由于以上特征,这些国家都希望大力发展服务业,不断探讨新兴的行业以增加国内收入和就业,离岸金融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这些国家依靠低税收政策来吸引国外逃税的游资进入他们的金融机构,然后利用这些资金去国际市场投资。有些进入离岸金融业的资金甚至是非法资金,通过离岸金融业务提供地来达到“洗钱”的目的。这一点在加勒比地区的此项业务中表现更加明显。

避税港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代理商、保险公司等)和咨询业人员(代理商、会计、律师、投资顾问等)将客户资料或有关会计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不管第三方是个人、公司或政府等。这些法律规定任何泄露信息者可能被判一年以上的刑期并罚款至少1万美元。

离岸业务的避税问题:

离岸业务提供地通常被称作“离岸中心”或“避税港”,下面就对避税港的相关情况作一简单介绍:避税港国家对本国居民可能征税,但通常不对离岸投资者征税。离岸地区对离岸投资者来说没有任何税赋:没有个人或企业所得税、没有资本利得税、没有外国投资税、汇出税、地产税、销售税、增值税等。在避税港成立的公司不要求提交财务报告,也不需要向其母国缴税。一般来说,每年只须缴纳不超过500美元的注册费用,但这是此类公司须缴纳的唯一费用。目前比较著名的避税港有加勒比地区的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伯里兹、安提瓜、特克斯与凯科斯、圣基兹与尼维斯等、亚洲的巴林和欧洲的卢森堡等地。其中,加勒比地区大多数岛国都是离岸金融业比较发达的地区。

在避税港地区注册的企业形式大多是国际商务公司(IBC),IBC是经营私人业务的最好方式,这种公司完全是私人性质的,即使是注册地国家政府也不知道注册者本人、公司董事成员、股东情况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因此也永远不会泄露此类信息。只有注册者知道他的公司的人员情况。注册地政府通常不知道注册者本人的情况,只知道有这么一家公司(如该公司每年按时交纳政府费用,这就表示该公司“信用良好”)及其注册日期。政府相关法规允许该公司在世界各地经营业务(但大多数IBC不允许在其母国从事经营活动,金融业务除外)。和美国公司一样,IBC可以由同一个人同时兼任公司股东、董事、总裁、代理或公司内部其他任何职务,一个人可以代表整个公司,不需要任何其他人。

离岸公司的股份发行与非离岸地区也不一样,他们具有高度的隐私权,股份持有人就是公司所有者,只有他/她本人知道他/她拥有某离岸公司的股份,因为股份发行不需要到政府机构登记。因此,离岸公司的所有权是保密的,此类股份可以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买卖或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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