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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若需要变更应该怎么办?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9-06-20

 

 

商标一经注册,便可以就有关货品及服务拥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若未经同意把该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上,即属侵权行为。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也就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

 

商标保护还可阻止例如假冒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样的制度下,可以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商标虽然是一个的独有的标志,但也并不是说不可以改变的。下面我们以香港公司商标为例,简析一下香港公司商标如何进行转让、变更和许可,供大家参考:

 

 

1)转让

注册商标可就其注册的全部或一部商品或服务,实行附带商誉或不附带商誉的转让或移转,处在申请过程中的商标亦可以转让。一个正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于某些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在进行商标转让时,如不带商誉一起转让,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商标转让才能生效。

受让人应在商标转让起6个月内或在审查官允许的期限内,向审查官请求指示,并需按审查官要求的方式和期限刊登商标转让公告。当某人通过商标转让或移转获得注册商标的权利,该人即作为权利人在注册簿上被登记。

任何未按规定在注册簿上登记的文件或契约,都不能在任何法庭作为享有商标权的证据。(法庭另有规定的除外)若记录申请已由双方(即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便不再要求查看转让文件正本。

 

2)变更

如果商标注册后,其使用情况发生变化,应向审查官提出变更要求,审查官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变更。虽然变更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是不真实的的注册在发生商标侵权及仿冒时,会削弱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保护。

 

 

3)特许

香港有对注册商标使用人进行备案登记的规定:

◆ 双方当事人就商标使用所签署的协议。

◆ 注册所有人(被许可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 注册所有人出具的法定声明书。

 

如果商标注册使用人是商标所有人全权拥有的子公司或附属机构,申请文件可以省略。商标由子公司或附属机构独家使用,商标所有人拥有子公司或附属机构足够的股本资金,以保证所有人可以指定或挑选被许可人的领导人。

 

商标法还规定,特许的形式可分为一般特许或有限特许,其中限特许可限于注册中的部分货品或服务,以特定方式或于特定地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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