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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法在大陆发生法律效力怎么办?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9-03-11

 

香港是一个信息发达,经济繁华的国际大都市,是国际金融中心之一,是世界上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连续21年获国际著名评级机构和组织评选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也是全球最富裕、经济最发达和生活水准最高的地区之一。

 

目前香港与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着外贸关系,其中与祖国内地的贸易是最多的,同时伴随着大陆的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陆与香港的联系也日趋紧密,例如很多内地人都把香港作为度假旅游的首选地,内地游客也逐渐成为香港旅游业的最主要客源。

 

 

 

其中不乏有香港公司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代表处、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等相关事宜时,很多情况下香港公司是不能直接参与的,需要委托内地相关机构或个人来办理,比如委托内地律师起诉或应诉、任命代表处首席代表、授权专利代理人申请或转让专利商标等,这时就必须有相关委托书、任命书或授权书,然后这些文件要想在内地发生法律效力的话,就必须办理相应公证手续后才可以在大陆有效使用。

 

※ 用于中国大陆的香港公司授权委托书不能单独做公证,至少要附带公司主体文件(如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公司成员表格(NNC1)或周年申报表)的扫描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

 

 

 

香港公司授权书/任命书/委托书公证流程:

 

 

1、将需要公证的文件送交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

 

2、将公证过的文件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 只有履行了这两个手续后的文件才能在中国大陆地区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件使用。

 

 

 

 

香港公司文件公证范围有: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NC1/AR1/、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企业年检表、商标证书、会议记录、及其他涉港经济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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