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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册香港公司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9-03-06

  为提高香港注册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打击洗黑钱及恐怖分子,香港公司注册处近日颁布新规:自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

  具体规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对于注册香港公司实行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规定,有一些什么常见的问题呢?下面就来为大家进行分析。

  1、公司该采取什么行动以确定其重要控制人?

  答:公司须采取合理步骤,以确定其重要控制人。有关步骤包括检视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以及向任何相信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任何相信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知道重要控制人身分的人士发出通知。

  2、假如公司没有重要控制人,是否需要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答:需要。如公司知道该公司没有重要控制人,公司须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注明此事。

  3、什么是指定代表?谁可担任指定代表?

  答:每间公司须指定最少一名人士为公司代表,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僱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4、公司须于何处备存其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答: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可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的任何其他地方。

  5、我是否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备存地点?

  答:除非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公司必须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首次在有关地方备存后,或在备存的地方有任何更改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R2予处长登记。

  不过,如现有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所备存的同一地方,则无须将其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备存地点通知处长。

  6、我的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注册办事处,我是否须要以表格NR2向公司注册处申报登记册的备存地点?

  答: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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