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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法院诉讼公证认证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5-08-10

根据司法解释和不同法域之间相互达成的有关协议,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有以下特别规定: 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大陆地区的律师。

但是,这并不排除有关当事人委托港澳台律师或者普通公民地以非律师身份代理在大陆的诉讼。境外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允许受托人出庭代理诉讼。港澳、居民从香港、澳门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如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1.委托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香港律师能否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文件,香港律师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香港大律师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具体程序如下: 

1、委托人(即需要委托香港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名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并出具公证文书;       

2、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法院,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后提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过以上手续后,受托的香港律师可以公民身份代表委托人出庭,并享有内地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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