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英国公司免费服务热线:4006028499
>> 首页 >> 其它服务 >> 注册国际商标须知
注册国际商标须知
作者:金百利发布时间:2014-10-16

 温馨提醒:在您阅读我们给您准备的相关资料时,请您别忘记了跟我们的专业人员及时沟通,以取得进一步的了解,从而有助于解决您的问题。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08  12  8 日,马德里联盟共有 84 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阿尔巴尼亚、利比里亚、阿尔及利亚、列支敦士登、安提瓜和巴布达、立陶宛、亚美尼亚、卢森堡、澳大利亚、摩纳哥、奥地利、蒙古、阿塞拜疆、摩洛哥、巴林、马达加斯加、白俄罗斯、莫桑比克、比利时、荷兰、不丹、挪威、波斯尼亚 - 黑塞哥维那、波兰、博茨瓦纳、黑山、保加利亚、葡萄牙、中国、韩国、克罗地亚、摩尔多瓦、古巴、罗马尼亚、塞浦路斯、俄罗斯、捷克、圣马力诺、朝鲜、塞尔维亚、丹麦、塞拉利昂、埃及、新加坡、爱沙尼亚、斯洛伐克、芬兰、斯洛文尼亚、法国、西班牙、格鲁吉亚、苏丹、德国、斯威士兰、希腊、瑞典、加纳、叙利亚、匈牙利、瑞士、冰岛、塔吉克斯坦、伊朗、马其顿、爱尔兰、土耳其、意大利、土库曼斯坦、日本、乌克兰、哈萨克斯坦、英国、肯尼亚、美国、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拉脱维亚、越南、莱索托、赞比亚、纳米比亚、阿曼、欧盟、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申请商标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 )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2 )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 )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 )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5 )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6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根据 “ 马德里协定 ” 及 “ 马德里议定书 ” ,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即后期指定。

、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

、撤销国际注册。

、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

、删减商品和服务。

、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

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商标异议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 1 日起的 3 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际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进行答辩。

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如果异议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 15 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异议申请流程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A、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B、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C、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A、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B、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C、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D、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3、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A、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B、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国际商标注册注意事项: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 “ 马德里联盟 ” 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现在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自2008  1 日 起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 “ 马德里协定 ” 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 “ 马德里议定书 “ 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 1  3 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商标国际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注册时,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这些法定条件是一个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称为商标国际注册条件。商标国际注册条件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内容。

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

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日本商标法同中国商标法对显著特征规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所指定的一种或几种颜色。

法国商标法的规定较宽松,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

英国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两部制,在A(主簿)注册的商标较B(副簿)注册的商标要求严一些。[3]

英国商标法规定,凡申请注册为A部的商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司、字号、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以独特的形状表现的;

(2) 申请人自己的或者企业前人的签字式样;

(3) 一个或几个独创的文字;

(4) 一个或几个对商品特性或品质无直接联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称或姓氏;

(5) 其他显著特征。

我国企业在国外办理的商标事宜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申请、注册人/申请人的名称和/或地址变更申请、转让申请、商标申请驳回的复审、商标的异议或异议答辩、撤销或撤销答辩以及商标争议。

一、办理上述商标事宜所需的文件

由于各个国家对各类申请所要求提交的文件不同,对文件的具体要求不同以及对文件规定的提交时间不同,在此无法也无必要逐一阐述。总的来说,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会涉及到委托书,所有权声明书或使用,打算使用声明书,申请注册商标的国内注册证明或经证明的注册证复印件、经证明的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少数国家有时还会要求提交经证明的商标中文字的含义及译音。续展申请一般需要提交委托书,少数拉美及亚洲国家还需提交使用宣誓书或声明书。变更注册人名称申请一般都需要提交委托书及注册人所属国主管当局出具的变更证明。转让申请一般则需要提交受让人签署的委托书及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签署的转让协议书。至于上面提及的驳回复审等其它事宜,有时往往需要当事人签署法定声明书或异议或撤销申请书或答辩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与商标事宜相关文件的公证和认证。

办理商标事宜所需文件的证明,根据国际惯例,国与国之间一般遵循互惠原则。

根据我们近年来的涉外代理经验,归纳了以下几条规律:

1.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商标申请所需文件的要求比较简单,手续简便。一般只要求提交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即可,不需办理文件的公证或认证。

2.中东、南美及非洲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要求较繁锁。在中东及南美洲的约二分之一的国家,在非洲也有近二分之一的国家要求申请人签署委托书后要办理在其驻华使馆的认证。此外,不少国家还要求提交经其驻华使馆认证的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等)和国内注册证明或商标所有权声明书。

3.对注册人更名证明和商标转让协议书,各国对文件的公证和认证要求较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文件的公证和认证要求更为普遍。

4.一些发达国家,例如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都已先后取消了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提交委托书的要求。在上述国家,只要申请人在委托函中提供了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信息,如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企业的性质、申请注册的商标和商品以及商标的使用情况等,并按申请注册国的要求提供所需的商标图样后,国外代理就会依据委托函上的信息立即向其商标主管当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取得申请日和申请号。

综上所述,进行文件的公证和认证是在国外办理商标事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三、办理商标文件公证和认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1.委托书、声明书等签署文件

对委托书,各类声明书以及转让协议书等签署文件而言,一般要求证明签字人的签字属实,有时还要求证出签字人的职务,甚至有些国家还要求签字人应该在公证人员面前签。对有公证要求,特别是有认证要求的签署文件而言,一般都要先在签署文件的空白处填上相关的内容并由营业执照上所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此外,送办公证认证时要附上有效的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和声明书的国家,要注意两份文件必须由同一人签署。

2.本国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对于国内注册证明或国内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更名证明,一般要求证明文件上的印章属实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以及译文与原文一致。另外,当上述文件需办理驻华使馆认证时,必须按其要求提供指定文种的译文文本。

3.注意各别国家对认证的特殊要求

诸如根据哥伦比亚当地法律,要求哥伦比亚使馆在对商标注册申请用委托书认证证词中必须证出以下三点:①申请人是合法存在的;②申请人在从事其营业活动;③签字人有权签署该委托书。因此对于哥伦比亚的委托书,一定要由营业执照上所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另外在办理委托书认证时,必须同时提供经公证的并附有西班牙译文的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国外代理的来函,而且要明确并准确地向哥伦比亚使馆阐述对认证的要求。

4.注意各国使馆对认证文件所需的份数、译文文种的要求及其它的特殊要求

例如在菲律宾、委内瑞拉、意大利等使馆办更名证明等文件认证时,使馆要求提供一式两份的正本文件。在意大利办更名证明等,在埃塞俄比亚使馆办委托书、国内注册证明等文件认证时,需按各使馆要求填写认证申请书。此外,在埃塞俄比亚办理文件认证,还需向使馆明示文件的用途并附上国外代理来函的复印件。

5.在未建交国家商标申请文件的认证

在尚未建交的国家,如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危地马拉等国,在第三国使馆同意给予认证的情况下,可通过既与我国又与申请注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华使馆认证。关于申请国接受哪个国家使馆认证,最好先得到申请注册国当地代理的确认。

6.注意文件提交的期限

对申请所需文件的提交时间,各国都有具体规定。因此特别是对文件需办理使馆认证的,一定要注意文件提交的时间要求以便早日取得申请日和避免因未及时提交文件而导致申请失效。

 

按照申请注册国的要求及时并准确地提交申请所需要的文件是我们在办理商标事宜,特别是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续展的一个重要环节。搞得不好,不但会耗费资金、影响申请的质量,还会直接影响申请的进程,以至导致申请或注册失效。有时甚至会给申请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商标代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在国外办理商标事宜,最好委托有经验和有实力的代理机构办理以保证申请的顺利进行。

 

微信二维码
官方微信